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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始创于:2008年10月22日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未公示
  • 英译: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电话:010-63397002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2号楼物业管理处三层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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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微信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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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客商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组织概况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由原北京物业管理协会与原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合并而成。北京物协是以在北京市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作为物业行业自律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反映会员、企业的合法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及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联合物业管理行业同仁和关心物业管理行业的各界人士,提高会员自身素质,促进北京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培训、交流、展览;设立行业信息传播的网站等沟通渠道;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和代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制定及行业评比等工作;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监督及促进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维护及提升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 BPMA ")。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北京市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北京走向"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驻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2号楼物业管理处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及提升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并指导落实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按协会有关规定管理处罚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的行为,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四)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单位的管理与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项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的物业管理专业交流研讨活动,参加国际行业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合作,为本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监督、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等工作;

  (八)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认真遵守法规和行业规范;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北京市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根据本协会需要决定将一些行业知名人士、学者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根据本协会需要决定邀请一些行业知名人士、学者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对事关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的自律维权、行业的突发事件、协会的组织建设以及对外交往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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