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于1993年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起成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10年、2015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连续两次评定为5A级(最高级)社团组织。协会秘书处现有四部、二办、一委、一网、一刊、一公众号:行政会员部、质量技术部、行业信息研究发展部和综合财务部;社会化职称评审办公室、评优评奖办公室;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北京装饰》和微信公众号。协会下设9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培训中心。
协会使命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继承并发扬北装协优良传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社会化职称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课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面向政府、企业开展双向服务;积极践行并发扬企业家办会精神,搭建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元化、高质量、高水平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和行业秩序,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起,由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建筑装饰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社会道德风尚。自律诚信,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为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方针: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协会工作,把为会员、行业、社会、政府服务作为本会第一要务。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工作。
(三)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
(四)把优质服务放在首位,使会员最大限度受益。积极搭建多种形式的平台:与政府沟通探讨;专业委员会服务;国内外交流加强国际合作;材料集采;资金金融服务;推广创意设计、科技进步和绿色建筑;推动信息化建设等。组织开展有利于会员与行业相关的咨询研讨、沙龙论坛、业内展览等活动。
(五)在行业中树立创新意识,协助企业加强设计创意化,施工、管理科学化和智能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立企业品牌,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水平,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并完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取证、从业资格和人员继续教育等业内各类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编写相关教材及技术资料。促进从业人员树立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技能水准,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协会官方网站水平,扩大服务功能,扩充信息含量,强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协会编辑出版刊物的质量。通过搭建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为社会服务和宣传树立行业品牌的职能作用。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条件具备可开办与建筑装饰有关的经济服务实体。
(十)理事会定期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拟定长期规划,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与建筑装饰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的市属或驻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具有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有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在本行业中有威望的专家学者,对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经本会特邀,本人同意,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
(三)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讨论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试)行执行副会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家办会的原则,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定期研究建筑装饰协会工作的一种具体工作形式。
联席会成员的组成,采取由本人申请或会长提名,举手表决与共同协商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副会长人数为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执行期为四年。
联席会议设一名轮流制执行主席,一任轮执期原则上为1年。
执行主席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和决定轮执期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二是为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举办或组织一项(次)活动。活动内容经与协会秘书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名会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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