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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始创于:1993年7月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李玉国
  • 英译: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电话: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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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成立于1993年7月,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对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同时,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按照专业化、年轻化、充分借助行业智力优势的原则,建立了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财务报表审计等9个专门(专业)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以来,北京注协积极探索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团工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和行业工会,形成党团工会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自成立以来,北京注协立足“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建会宗旨,充分履行职责,在行业注册管理、执业监管、继续教育、人才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北京注协多次获得中注协颁发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工作一等奖”,并于2002年荣获“公益明星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11年荣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的“北京市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称号,2011年、2016年两次荣获北京市民政局授予的“5A”级社会组织称号。

  截至2017年底,北京注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678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2997名,行业总收入达到149.67亿元。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7年8月31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BICP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行业党的组织是党在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业正确发展方向。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领导班子等人员安排进行政治审查和发表意见;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获得重要荣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重要职务,挂职锻炼等进行政治审查和推荐;领导行业统战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十二)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或职责;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依法登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京外事务所的在京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单位会员的变更登记。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单位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任职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的办法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或不履行会议表决职责的,取消代表资格,其在本会其他任职资格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通过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本会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办事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在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会议表决职责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与会长原则上应为同一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七)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本会理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3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年7月5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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