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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鄢陵企业商会 北京鄢陵商会 始创于:2017年12月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陈东亮
  • 英译:Beijing YanLing enterprisechamber of commerce
  • 电话: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1栋128室
北京鄢陵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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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鄢陵企业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鄢陵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商会立足北京、联网全国、放眼世界,充分尊重和团结在京全体鄢陵籍人士,对在京从政、从军、从教、从医等鄢陵籍老乡,按省、部(军)级、厅局级、处科级领导以及专家、学者等人才,分别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顾问、特邀会员等,将会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

  北京鄢陵企业商会历经筹建,讨论,落实,执行,已坚实地迈出了自己的第一步,预计大事记:

  首届理顺关系,搭建平台,凝聚队伍,树立牌子;

  二届,夯实建会基础,规范商会准则,以“文化建会,抱团发展”为主旨,塑造商会品牌和形象,扩大了商会知名度;

  三届,突出“文化建会”的思想,拓宽商会服务平台和深化了服务内涵,提升商会的美誉度。

  四届,着重强化“文化创新,经济强会”的发展理念,提出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着力优化商会发展中的组织保障、运营机制、服务模式、资源整合的效率问题,实施引领性、文化性、战略性方针,全力打造特色型、资源型、合作型商会,为促进会员企业稳健发展,为鄢陵北京两地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鄢陵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Beijing YanLing enterprise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JYLQ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京鄢陵籍的投资者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在京鄢陵企业和北京鄢陵两地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北京鄢陵企业形象,为北京鄢陵两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1栋1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鄢陵商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愿望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会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企业提供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服务途径。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3)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党建指导服务,配合政府积极进行招商引资活动。(4)定期组织广大会员踊跃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公益慈善事业。

  (5)着力打造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道桥梁,积极对外推介家乡旅游及相关特产的市场开发推广工作。承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是河南省鄢陵籍的投资者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年标准:

  1.会长(联合创始人)30000元

  2.执行会长(联合创始人)60000元

  3.常务副会长:30000元

  4.监事长:30000元(联合创始人)

  5.秘书长(联合创始人):30000元

  6.副会长:20000元

  7.会员单位:10000元

  8.会员个人:1000元

  时间:2017年12月16日(周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4—6名(如分管地产开发,金融,印刷,产品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商会联合创始人)

  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工作职责: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遵守商会章程,奉行商会宗旨,贯彻商会决议;

  3、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商会常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会议和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4、抓好商会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5、组织领导商会的重大活动及审批报销商会的经费支出;

  6、达成会议共识、形成会议决议,代表商会签署相关的重要文件;

  7、检查各种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8、商定相关单位、领导的联谊、接待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商会联合创始人)

  协助会长分管商会的财务及后勤保障工作,商会银行贷款及项目融资工作,商会的项目开发工作,商会交流、考察工作;

  1、协助会长负责管好商会的财务工作,做到“财务公开、账实相符”;

  2、协助会长审核商会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并报商会常务会议通过;

  3、协助会长负责接待来访我会的各级领导、社会团体人员,提出接待标准、制定出相关的制度;

  4、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5、协助会长组织召开项目融资专题会议及与商会项目开发的对接会议;

  6、协助会长商会运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与相关金融单位的协调工作;

  7、协助会长收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的项目信息,结合商会的实际情况,研究筛选有价值的开发项目;

  8、协助会长定期组织召开商会项目通报会及项目进度例会等,一年内为商会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少于10条,负责落实项目一个(含一个)以上;

  9、协助会长推进会员企业联手共同做共赢项目;

  10、协助会长策划、筹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端午乡友会、中秋联谊会;

  11、协助会长组织每季度会员集体生日会;

  12、协助会长策划商会成员外出考察活动;

  13、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三行使下列职权:

  分管商会组织及队伍建设工作。

  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年度商会设立分支机构和吸收新会员计划;

  2、负责审核新入会的理事以上人员资格,对商会副会长以上领导的人事变动提出意见;

  3、负责组织召开商会队伍建设及会员重大事件等专题会议,研究加强会员管理的办法;

  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商会联合创始人)

  商会秘书处作为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事务,其人员编制与内设机构应与商会的任务目标相匹配。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商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为5个:

  1、办公室,职能:负责行政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协调管理。

  2、宣传策划部,职能:负责内外宣传策划,发布信息。

  3、会员工作部,职能:负责发展会员、联络与服务。

  4、投融资部,职能:负责会员企业投融资促进服务。

  5、经济发展部,职能:负责创办商会实业,为商会创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商会联合创始人)

  协助会长做好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工作。工作职责:

  1、对理事会编制的商会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定期检查商会的财务情况;

  3、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者,提出批评、建议和处置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当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当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的职责,或商会处于瘫痪的紧急状态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6、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分管商会会员维权及税务工作。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开展维权活动,及时掌握处理维权事件的相关情况;

  2、负责组织召开商会会员维权事件通报会;

  3、全年对会员维权事件及处理投诉须完成80%以上;

  4、负责督促会员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等工作,指导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

  5、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二行使下列职权:

  分管商会的公益活动。工作职责:

  1、了解全国和京鄢两地的社情、灾情、贫情及救助的走向,适时提出商会的行动计划并督促抓好落实;

  2、掌握商会会员企业回报社会、反哺鄢陵的动人事迹并及时通报,建议商会予以表彰;

  3、及时督促商会完成上级下达的公益活动任务;

  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联合创始人算七大常委之一,除非有重大责任,不可退常,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__月__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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