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院协会成立于1998年3月,是由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的全省医疗机构行业社团组织。2003年12月更名为河南省医院管理协会。2008年更为现名。在历届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协会组织不断壮大,工作范围持续扩展,服务能力快速提升,业内形象越来越好。协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服务与发展部、教育培训部、县级医院分会办公室、医院评审评价办公室,现有分支机构34个,正在筹备成立10个。
作为政府与医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深化医改、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当好政府参谋,搭建医院管理平台,秉承 “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源自服务”的理念,突出服务和创新两大主题,切实履行协会职责,坚持正确医改导向,促进医院创新发展,发挥医疗机构行业指导和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培训管理人才,提高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医改不断深化、医院管理创新加快推进的新时期,河南省医院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落实党和政府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当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参谋,建好医院管理者之家,为全省医院改革与创新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Henan Provincial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HPH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医院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经省民政厅核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政策、有关法规和《章程》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和会员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 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全省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对医疗机构相关评审。开展管理学术和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协作、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和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组织医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改善和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九)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支援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十一)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和质量分析与评价;
(十二)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三)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协作,开展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行相关产品、服务品牌认定和其他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十四)加强与兄弟省(区)医院行业协会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和企业单位;
3.各省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主要领导;
2.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副职领导、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领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级或相当三级医院的院级副职领导担任现职一年以上或从事医院管理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务者;
(2)二级或相当二级医院的院级副职领导或三级医院的职能科室、专业科室领导担任现职二年以上者;
3.取得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4.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管理工作岗位,退休前作为本会会员五年以上者,提交申请表,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提交申请表,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五)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各分支机构、专职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协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民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计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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