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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始创于:2005年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未公示
  • 英译: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
  • 电话:0371-69337532 邮箱:hnxh666@126.com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苏荷中心六楼东南636室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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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组织概况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自律管理组织,是2005年由原河南省证券业协会与河南省期货业协会合并成立。由河南证监局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会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协会基本组织架构

    协会组织结构主要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现任理事会为第三届理事会,共有理事62名,分为会员理事与非会员理事,其中会员理事60名,分别来自59家理事单位,其中证券会员理事46名,投资咨询公司理事1名,期货会员理事13名;非会员理事2名,由河南证监局委派。协会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现有工作人员8名。秘书处下设证券会员部、期货会员部、综合服务部、创新业务部、信息数据服务部。

    二、协会会员情况

    随着近年来河南省证券期货行业的迅速发展,河南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至2014年12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318家,其中证券会员213家,期货会员83家,私募基金会员21家,投资咨询公司会员1家。协会会员单位包含理事单位59家(会长单位13家),普通会员单位259家。

    三、协会主要工作职责

    协会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辖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二是协调解决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诉纠纷、防范化解辖区行业诉讼风险;三是检查、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与会员单位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四是组织辖区内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举办高管及各专业从业人员培训班,提高河南辖区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五是加强从业资格考试资格管理,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巡考工作,发放证券考试等级证书,维护河南考区良好的考风考纪;六是组织会员进行考察、调研等交流活动;七是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 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 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HENAN,缩写SFAHN)。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河南省辖区内设立的证券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对河南省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

1、 协助河南证监局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2、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河南证监局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3、 制定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4、 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证券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举办培训班及研讨会;

5、 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及其他决议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上报河南证监局;

6、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7、 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8、 对会员的经营业绩进行定期排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进行经验交流;

9、 促进国内外证券期货业的交流与合作;

10、河南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河南省辖区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所属期货营业部、期货分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应当加入协会;经河南证监局认可的其他有关机构,拥护本章程的规定,并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关文件;

3、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并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家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2、提案权;

3、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4、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要求听证、陈述的权利;

6、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7、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协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8、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1、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2、会员被依法撤消;

3、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取消资格。

4、会员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履行会员职责。会员代表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代表由会员理事选派,并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河南证监局委派。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能代表会员利益;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申请变更理事代表。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四)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六)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1、4、5、6、7、8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河南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在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6、无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没有定论的情形;

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证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理事会的工作安排;

3、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4、负责会议材料准备等文秘工作;

5、负责对协会经费开支进行管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业务,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费,包括入会费、年会费和特别会费;

  入会费是指新入会会员一次性交纳的会费;年会费是指会员每年度交纳的会费;特别会费是根据会员自身经营状况,由会员自愿交纳的除年会费以外的会费。

2、捐赠;

3、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南证监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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