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名 称:河南省演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河南省从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国家对演出业的法规、政策,致力于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国际文化交流,繁荣演出市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河南省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演出市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河南省制定的制度规定;
(三)发挥集体力量,为会员办实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培训专业人才,推广先进经验,交流业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全省演出行业的展演、评奖活动,举办各种联谊会和学术活动;
(六)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演出业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七)承办有关部门和团体委办的事项,开展与演出业有益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 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资格的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单位,均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凡是我省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单位从业者,愿为我省演出业发展做贡献的个人,均可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凡与演出业有关,为促进我省演出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或海外知名人士,亦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认同本会章程;
(四) 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停止其所享有会员的权益并通告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协商形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席位由当选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如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该理事席位将随之自动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席位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本会可下设有关的专业分会和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文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