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6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文中文名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
英文缩写:HPCFO
第二条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接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驻所:郑州市丰产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
(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活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立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开展有关专业咨询活动;
(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编辑、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专题研究报告;
(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省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
(五)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
(八)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
(九)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十二)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选。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告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支出;
(八)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就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地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