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典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Pawnbroking Association of HE Nan Province 缩写:HNPA)。于2003年4月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成立,由河南省各典当行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商务厅、社会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根据《河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设有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理事组成。目前协会有194名会员,其中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各1名,副会长3名,理事56名。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企业合理要求与心声,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河南典当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协会是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积极引导典当企业遵循国家的政策导向,提高法律意识、自律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使典当业务与国家监管政策同步;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加快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组织企业培训、业务交流、经验交流,使企业快速步入稳步发展的轨道,充分体现协会“服务、协调、维权、自律”四大功能。
河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侧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Pawnbroking Association of HE Nan Province (缩写:HN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典当行管理办法》,由河南省各典当行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典当行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作和交流,提高典当行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成为典当行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促进全省典当行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典当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省商务厅北院)。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我省典当行业的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研究国家对典当业的相关方针政策,探索典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路子,拓宽市场渠道;
(三)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典当行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典当事业的发展;
(五)建立、完善典当业自律机制,制定同业公约,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六)协调典当行相互间的关系和典当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典当行之间的业务协作,开展典当行业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传递行业信息,创建河南省典当行业网站和信息平台,搞好信息交流与服务,搭建典当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桥梁,促进典当业健康、协调发展;
(八)培训典当人员,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素质,创建我省典当企业文化;
(九)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河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依法成立与典当业务相关的单位、热爱典当事业,愿为典当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是依法成立的典当行和从事典当业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须是典当理论研究者、法律和典当物品鉴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典当管理者。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协会办公室统一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自动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历史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典当及管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衷于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如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财务主管、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七)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法定代表人、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二)按照协会工作分工,行使分管工作相应职权;
(三)办理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时,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行政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10年7月2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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