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6月1日起,山东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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