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央行新闻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称,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通知》称,将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
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1.个别国家的外汇储备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是否可参照《通知》要求入市?
答:是。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2.如何理解“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
答: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3.如何理解“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涵义?
答: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鼓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通知》中提到的“对等性原则”并不意味着我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我银行间债券市场预设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各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也都符合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我们欢迎各国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4.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填写《通知》所附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申请人及其结算代理人确认。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结算代理协议备案、开户和联网手续。
7月14日,央行曾发布《通知》,规定相关境外机构(主体为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国内银行间市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扩大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原来的现券和回购扩展至现券、回购、借贷、远期,以及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并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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